惡狼性侵女童輕判 法院:未違反女童意願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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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判決案號,供各位先進參考,高雄地院99訴422


我想本案最大的爭點在於: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

至於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應該由誰舉證: 檢察官


所以檢察官的舉證必須達於讓法官可以確信被告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

這是重點!!!

如果舉證不足或無法舉證,法官也不能就認為一定是違反

這就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本案中性侵行為發生時,只有一名目擊證人看到,而該名目擊證人的證詞:

"我看見被告與甲女時,甲女並無抵抗被告之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

因此檢察官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係違反被害人之意願

且法院亦就當時的情況做了下述推論:

"參以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

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

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尚非無據"


客觀事實論斷上亦無法逕認被告有任何強暴脅迫或是被害人有掙脫之行為

個人認為法院如此認定在法律上是完全站的住腳的

況且該罪的量刑範圍本來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只要在範圍內量刑都是合法的

立法者既然賦予這麼大的裁量空間,法院做的判斷不是應該尊重嗎?

另外,本案的審判長是位女性,為什麼大家一直往男性受命法官身上攻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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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最讓大家不能接受的,莫過於六歲的小孩哪知道什麼是性交,哪知道抵抗

個人覺得這個部份不能苛責法院

立法者認為與14歲以下男女性交者,因其無性交的同意能力而特設227條懲罰

因為雖然其同意無效,但是畢竟還是和以強暴恐嚇的方法性交有別

不能認為無同意能力就是等於221的違反其意願,兩者有其區別

除非刑法增設"與未滿7歲之人性交者,視為違反其意願"

如此才能賦予法官判斷的依據,不然就是必須針對違反來舉證

不能因為小孩子還小,對於違反的部份就可以不必舉證

這或許是立法有所不足的地方

但是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在罪疑為輕的原則下,法院如此判決是沒有錯的

只是量刑似乎不能服眾










※ 引述《shanteknight (纖體俠)》之銘言:
: 請問板上的先進有看過這則新聞嗎?
: 大家認為這個案子是完全不合理,還是有其他少數學說可以支持這法官的說法?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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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0-08-16
應該要增訂未滿12歲 剛好是兒童跟青少年的標準
Agatha avatarAgatha2010-08-17
也可啦!我的7歲是我隨便打的,是民法的無行為能力人
Bennie avatarBennie2010-08-18
§163II有討論空間,在解釋上法院並非完全無非議之處
Mia avatarMia2010-08-19
樓上推文好專業XD
Hedda avatarHedda2010-08-21
大推本文
Mason avatarMason2010-08-22
現在外界大力抨擊..尤其再加上記者們沒有見風捉影的寫
稿方式 司法公信力實在很難維持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0-08-23
最方的方式:何不在判決理由針對此會引起社會大眾疑慮
的部分詳加闡釋(像喬台大那樣),使論證過程可以受公
Kumar avatarKumar2010-08-26
眾檢視?
Donna avatarDonna2010-08-30
是因為法官不把司法威信當一回事?還是真的太忙,連這都
要省略?抑或是根本沒有意識到這種後果?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08-31
推樓上 確有犯罪的被告被輕判或無罪 控方要負很大的責任
David avatarDavid2010-09-01
很多偵查檢察官在趕案件的時候 很多都射後不理
以致於起訴品質很粗糙的案件在法庭上就容易被攻擊
Hedda avatarHedda2010-09-06
這樣就容易懂了 比起一堆廢嘴砲推文有用多了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09-10
幼童沒有性自主權 哪來有沒有違反意願的問題?
James avatarJames2010-09-11
不探究立法原意 拿兩條毫不相干的法律作為補充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0-09-15
望文生義 硬凹 強辯
Jack avatarJack2010-09-20
現在的法律系都不重視法理學 法律哲學了